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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9****2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穗仲案字第14668号
    案号 (2020)粤01执5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的内容: 1、被执行人何利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56800元; 2、被执行人何利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利息为截至2019年10月24日的利息188000元;第二部分利息以未清偿本金556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5日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24日利息为144981元); 3、被执行人何利耀向申请执行人张舒雅补偿财产保全费470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4、本案仲裁费24581由被执行人何利耀承担,并迳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舒雅; 5、被执行人何利武、何晓炜、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确定由被执行人何利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执行人何利耀、罗伟广、何利武、何晓炜、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从2020年 11月10日开始计算,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利息以借款556800元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被申请执行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债务为基数,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进行计算); 8、被执行人何利耀、罗伟广、何利武、何晓炜、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渔人码头多彩小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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