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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宁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71****3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6895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354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54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7—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4元,由原告南京浦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2元,由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52元。保全费1415元,由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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