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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宁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71****3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07民初2158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2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吉照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61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126110元为基数,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计1464元,由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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