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宁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171****304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民初2078号 |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6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越林、高峰、凌继红40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400000元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本金400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4.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曹忠林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高越林、高峰、凌继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1342元(原告已预交11342元),由原告高越林、高峰、凌继红负担5327元,由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15元,被告曹忠林对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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