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宁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273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1民初9917号 |
| 案号 | (2019)苏0111执406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94295.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为: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4日;以4094295.9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以369429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反诉被告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58元、鉴定费49897.95元由被告江苏本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0500元由反诉被告江苏连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0958元,反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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