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宁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程小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2730-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363号 |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588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8-07 |
| 发布日期 | 2016-02-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吴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华借款本金987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87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苏州市森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债务人吴国华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42元,由吴国华、苏州市森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2元,由苏州市森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江苏开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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