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20]40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云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1.你单位于2016年向上门推销的潘樟武购买煤炭用于生产,潘樟武个人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给该公司,故你单位从潘樟武处取得了第三方公司开具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详见附表1),金额共计3178153.74,税额共计540286.26,价税合计3718440元。你单位按照潘樟武要求先将票面金额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开票单位,对方开票公司再通过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将资金回流给该公司的邱国珍、姚芬红、姚素花等人的个人账户中,你单位与开票单位未实际发生业务。2.你单位于2016年通过支付潘樟武开票手续费(约为票面金额的9%)的方式从潘樟武处取得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详见附表2),金额共计2307982.89,税额共392357.11,价税合计2700340元,支付开票手续费共计243000元。你单位与潘樟武和开票单位均未实际发生业务。以上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共计932643.37元,你单位已于2016年4月-10月期间进行了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共计5486136.63元已全部于2016年结转成本。你单位故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以上共计少缴纳2016年增值税共计932643.37元,少缴纳2016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6632.17元,少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税1348218.07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的税款60%的罚款共计1396496.1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3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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