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州市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300MA****ENX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02民初4973号 |
案号 | (2019)皖1302执45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以投标保证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被告宿州市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8日始至退还保证金完毕之日时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7元,原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628.2元,被告宿州市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提起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数额部分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001040000575-608,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标注05301-053101,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愿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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