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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海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175****5908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21执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国于支付货款3772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59.2元,减半收取3479.6元,由被告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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