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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1〕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识标准和标识标注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元。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灭蚊拍并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格林盈璐型号PM001的灭蚊拍183个;二、没收违法所得904.86元;三、罚款15488.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方晓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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