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经罚字〔2020〕第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广告传播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清楚的、明确的,这是广告的一般准则,也是广告发挥其传播经济信息作用的基础。一是要实事求是、客观、明确地作出表述,不能含混不清;二是要使普通消费者能够正确理解,不致误解。经营者应当真实地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牌上使用“15分钟便可通达机场,30分钟便可通达全场”的宣传信息,其表述的信息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准则。当事人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属构成了发布房地产广告准则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0元(零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0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祝义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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