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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唯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TM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8189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6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41375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7月21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三、被告浙江雅布力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唯宝有限公司、雅布力零售集团有限公司、龚艳、周华敏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3402、3403、3404、3405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高新更字第15912696、15912694、15912689、15912688号,土地证号为杭滨国用(2015)第000371、000365、000369、000367号】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主债权本金数额2107.2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数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龚艳所有的位于金华市迎宾大道西侧,玉泉路以北金泰颐园6幢6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55804号】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主债权本金数额1602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数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对被告金华太古嘉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城东街道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幢135、301、4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08655、000865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主债权本金数额993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数额的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对被告金华太古嘉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1幢301、4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0865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主债权本金数额828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数额的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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