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617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03民初6390号 |
案号 | (2021)赣0103执4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原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编号:BJ17013); 二、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货款244 800元,逾期违约金58 398.4元; 三、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货款244 8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支付逾期违约金58 398.4元; 四、若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有权对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且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须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向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支付逾期利息; 五、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支付律师代理费20 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元11 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由被告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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