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廖春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51676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余民二初字第51号(2015)余民二初字第51号 |
| 案号 | (2015)余执字第0020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0-19 |
| 发布日期 | 2016-01-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926262.37元,利息397047.75元(算至2015年2月21日),合计8323310.12元,并按年利率9.24%计算支付自2015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二、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对被告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在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5497766.55元(增值税发票编号:00255678-00255685、01451736-0145175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彭水英、被告艾拾根、被告艾伟、被告吕文英、被告艾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5063元,由被告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彭水英、被告艾拾根、被告艾伟、被告吕文英、被告艾平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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