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卫传罚〔2019〕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杭州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66082404R,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涛,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616518886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消毒隔离采样,2019年6月18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19)检字第2019051169号的检测报告,发现:样品编号2019051169-07产房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37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经调查后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产房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37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你公司在限期内进行了整改。你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证据证实: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杭安康(2019)检字第2019051169号)、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编号:0003067)、检测报告送达回执1份、监督意见书1份(0000225)、询问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2019年7月16日,我委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杭卫传告〔2019〕104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委认为,你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0 |
决定机关 | 组织人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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