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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地税稽罚 〔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罚款1782.7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9
    决定机关 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