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地税稽罚 〔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
行政处罚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罚款1782.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9 |
决定机关 | 四川省平武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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