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金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205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21民初2425号 |
案号 | (2017)川0121执19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日期 | 2017-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乌蒙竹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45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按照月利率7‰计算;以450万元为基数,罚息从2015年9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武林、刘瑞、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百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乌蒙竹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告成都乌蒙竹业有限公司、武林、刘瑞、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大邑腾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百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嘉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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