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金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205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3338号 |
案号 | (2016)川0191执27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日期 | 2016-11-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150066.65元,品迭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交纳租赁保证金146306.25元后,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760.4元,并承担该款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按3760.4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向原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147112.05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9元。由被告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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