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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300056****73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11民初265号
    案号 (2021)湘0611执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455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0845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60.95元,由被告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560元,原告湖南金联星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鲁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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