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1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俊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1067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南路28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甄月2020年5月11日,根据权利人的投诉举报,我局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南路286号之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现场发现的带有“”商标的顺滑修护素”2730瓶、去屑洗发露”2460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生产带有“”商标的顺滑修护素、去屑洗发露。至2020年5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8.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顺滑修护素210瓶,销售金额为1785元;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去屑洗发露240瓶,销售金额为2400元。库存未售出的上述顺滑修护素2730瓶,去屑洗发露2460瓶,被我局依法现场扣押,库存货值总共为4780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519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销售单据、商标注册证等材料。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级别B档次进行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顺滑修护素2730瓶、去屑洗发露2460瓶。三、罚款人民币130000元。三、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4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甄月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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