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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安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656****47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2684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朱正良偿还借款本金20871600元及期内利息2123538.44元、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871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朱正良偿付律师费82万元;三、被告杭州安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相应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债务向原告朱正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正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本案被告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安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71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杭州吉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安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6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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