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白山地税稽罚〔2017〕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税收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7〕30号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6017022326150)经我局(所)于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06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印花税你单位因财务人员疏忽,2015年2月房屋租赁收入未缴纳印花税15.6元。2.发票违章你单位2015年2月份房屋租赁收入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4年2月应补缴的印花税15.60元,处以0.5倍罚款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2月份房屋租赁收入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处以500元罚款,决定处以罚款合计507.8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7.8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浑江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4 |
决定机关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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