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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建平县隆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谷英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341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22民初5972号
    案号 (2018)辽1322执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建平县隆瑞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子合劳动报酬款35,0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建平县隆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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