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济市供热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14108111****63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6民初1031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50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济市供热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山西晋通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0000元,利息2503969.43元; 二、被告永济市供热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晋通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1340000元为基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西晋通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4元由被告永济市供热服务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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