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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21MA****PU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5053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6 600.00 元 勘察费; 二、被告大方县新九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12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止,以 136 600.00 元为基数,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 1.3 倍计算的违约 金; 三、被告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 2019 年 8 月 13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 136 6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 720.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 1 860.00元,保全申请费 1 470.00 元,由被告大方县汉方缘建设管理有 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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