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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辉环罚字【2017】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环保设施未全部建成,主体工程已投入正式生产,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院内未做防渗处理措施的水塘,水塘内的废水超标。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生产,按照《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进行治理;2、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伍佰捌拾陆元伍角伍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辉南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