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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97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27民初101号
    案号 (2016)赣0427执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声光与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温泉天福大酒店、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2010年1月30日签订的《天福温泉住宅(客房)委托租赁合同》。 二、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温泉天福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声光租金人民币63840元(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以后租金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448.8元(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7元,由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温泉天福大酒店和被告星子庐山天福温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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