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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志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RXQ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0040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志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5告南京艾比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盐城志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艾比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担保服务费15000元。三、被告沈志斌对被告盐城志斌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艾比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245元,由被告盐城志斌化工有限公司、沈志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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