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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2718****93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227民初107号
    案号 (2020)湘1227执恢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签订的《合同框架协议书》、《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 733 485.96元,评估鉴定费40 000元,合计7 773 485.96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 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20 400元,由原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 687元,被告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 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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