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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石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22718****93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6民初6340号
    案号 (2019)粤0606执9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30198615447】。判决如下:一、被告宁石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礼杰、杨永雄、杨智光、顾玉梅支付款项2703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966795元,之后以欠款本金270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宁石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礼杰、杨永雄、杨智光、顾玉梅支付违约金733959元;三、被告新晃龙脑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礼杰、杨永雄、杨智光、顾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1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石林、新晃龙脑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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