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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奎星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湘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21914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06)中区民初字第4313号
    案号 (2007)中区法民执字第00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6-06
    发布日期 2015-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前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借款本金509387.88元和截止2006年12月25日的利息31859.6元,并支付自2006年12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区支行对被告郑前哨提供抵押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嘉滨路圣地大厦24-C号的房屋产权的房屋产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奎星楼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前哨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357元,其他诉讼费用2600元,合计7957元,由被告郑前哨负担,并由被告重庆奎星楼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随前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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