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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69****18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69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恢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太子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江市鑫融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蔡少峰、蔡子宜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太子酒店追偿;三、驳回本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晋江太子酒店、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少峰、蔡子宜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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