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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19〕7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故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3元;2、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潘雪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