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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6****2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3376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6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0603422】。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80元,由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陈晓芳负担58140元,由陈晓东负担58140元。 一审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陈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向原告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5月5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陈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400元、担保费人民币3168元; 三、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陈晓芳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陈晓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前进路东侧七十五区商住楼A栋101号房产)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之价款不足清偿原告债权部分仍由被告深圳市开创实业有限公司、陈晓芳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晓东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之价款不足清偿原告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精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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