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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本银监罚决字〔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因未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因未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贷款逾期,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3.因未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导致贷款逾期,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4.因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2
    决定机关 本溪银监分局
    法定代表人 崔保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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