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兔宝宝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余晓波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392103-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8221号 |
| 案号 | (2018)苏0412执25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18-08-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常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104373.59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息5004373.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常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18300元。 三、被告江苏兔宝宝纺织有限公司、章乾坤和张杏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常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359元,由被告江苏常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兔宝宝纺织有限公司、章乾坤和张杏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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