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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1****74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民终4025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6—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0)皖031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二、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98875.58元及利息,利息以3098875.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112585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执行划拨后的利息损失以1310991.4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310991.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310991.47元及利息,利息以1310991.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维修费等垫付费用314380.72元;六、驳回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7—七、驳回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6828元,减半收取28414元,由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688元,由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72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6728元,减半收取28364元,由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555元,由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587元,由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887元(已预交19007元,余款13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由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70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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