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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1****74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11民初1010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98875.58元及利息,利息以3598875.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反诉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310991.47元及利息,利息以1310991.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反诉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10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维修费2851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28元,减半收取计28414元,由原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418元,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728元,减半收取计28364元,由反诉原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反诉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3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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