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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05****4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0民初3357号
    案号 (2022)川0180执9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8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德清、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连吕明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2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从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吕明的其他诉讼请求。-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李德清和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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