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05****43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0民初487号 |
案号 | (2021)川0180执30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德清、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刚借款本金7,920,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7,9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占用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宗辉、简阳市建元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宗辉、简阳市建元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被告李德清、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3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94元,由原告林刚负担8,014元,被告李德清、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宗辉、简阳市建元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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