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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05****4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0民初2764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3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都学能支付工程款862,369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26日利息为118,509.74元;从2020年8月27日起的利息以862,36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以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都学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57元,由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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