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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05****4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0民初2976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2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小玲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二、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小玲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给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若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的,由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97元,由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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