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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05****43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0民初3159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2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严以谊、李萍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9,822.53元,其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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