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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北(外)行罚决字[2021]01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9日,我所民警在扬善路51号金港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酒店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于是责令其整改,2021年11月3日10时,在扬善路51号金港大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酒店未按规定进行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市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外滩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应海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