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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公罚【202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监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应海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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