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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3968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1102民初2656号
    案号 (2018)桂1102执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8-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5247.26元及利息(利息以1065247.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三、原告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建生活用纸1号钢构厂房、附属设备配套基础工程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43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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