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嫩江县长福镇云龙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23112159****1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655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95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嫩江县长福镇云龙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代偿款6279668.29元; 二、被告嫩江县长福镇云龙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上述代偿款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刘凤占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黑龙江安邦基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罗斌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讷河市安邦基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李春丰、吕凤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79元,由被告嫩江县长福镇云龙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凤占、黑龙江安邦基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罗斌、李春丰、吕凤、讷河市安邦基业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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