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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55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龙民二初字第6号
    案号 (2016)吉0203执恢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松龙助剂厂化工福利厂货款1,926,920.00元;二、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松龙助剂厂化工福利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218.00元(以2013年8月31日对账确认尚欠货款238.4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3年贷款利率6.15%计息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三、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松龙助剂厂化工福利厂利息损失(以2015年1月6日企业询征函确认尚欠货款1,926,92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1.00元,由被告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2,269.00元,原告吉林市龙潭区松龙助剂厂化工福利厂负担3,30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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