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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970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6民初245号
    案号 (2020)赣0426执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松华支付货款349250.82元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9.28元,财产保全费2393.09元,由被告江西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德安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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