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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2MA****8C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3830号
    案号 (2021)皖0881执3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戴箐分别返还原告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29765.80元、366446.2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56元减半收取计8178元,由被告陕西中展锦龙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戴箐负担2500元,原告安徽铭慧城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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